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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屋转让须知

2010-07-24

    在上海徐汇、卢湾、静安、黄浦等中心区域有不少使用权房屋。它既不同于售后工房,又不同于产权商品房,而是一种特殊的房屋类型。其买房流程是:签署“白皮合同”、敲定征询函、“房东”迁户口、办理登记手续、客户确定进驻户口、资金监管,获转让通知书、房东付费、物业进户,根据实际情况房东支取房款。

    一、使用权房屋,通俗地说,就是“廉租房”,住在里面的“房东”其实是租客。需要说明的是,使用权房屋不是没有产权,而是产权归某某公司或某房地局而已,即房卡上登记的是单位名字而非个人

    二、使用权房屋只能转让。不能买卖,由于是地方优惠性的住房类型,所以原先的“房东”肯定是上海户籍的。那么,客户也必须上海户籍。“买房”必须是一次性付款,买下的只是使用权,没有产权。

    三、使用权房屋签署的不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合同》,简称“白皮合同”。

    四、不是客户看中的任一使用权房屋说想要就能要的,也不是“房东”说想卖就能卖的。这里要求“房东”一定要把该房转让的手续全部完成才行。即,一定要让能转让使用权房屋的物业公司在 《上海市公有住房转让物业征询函》上敲章——这是整个转让手续的开门钥匙,没有这第一步,其他免谈!

    五、使用权房转让的款项必须接受监管。这里的监管和我们平时产权房买卖有区别。使用权房的资金监管是由该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来实施,资金监管金额必须和“白皮合同”一致,“房东”收房款的前提是:1、转让手续入交易中心当日,往前推两年,若“房东”两年内已购入商品房,不论房屋大小,只要是上海人,就可以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支取房款。 2、转让手续入交易中心当日后三年内,若“房东”购入商品房不论大小,只要是上海人,就可从监管账户直接支取房款。 3、若“房东”转让手续入交易中心当日后三年了,还没有动静,那就再等三年后,才可从监管账户直接支取房款。

    六、户口问题。使用权房屋转让前,“房东”必须把所有户口转移。而买家必须在办理转让手续时确认进户的人员——因为只有这一次机会,等转让手续完成后,就不能再隔三差五地说要进户口了,大门已关。

    七、区房地交易中心受理后,会出具受理转让通知书 (不是平时意义上的收件收据)。凭该通知书,“房东”和客户可去物业公司更名进户。

    八、中介费用问题:使用权房屋转让只能收取“房东”转让价的千分之五的手续费而不是拥金。

来源:房地产时报 责编: 

关键字 : 使用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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