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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

2015-07-03

市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
杭政函〔2015〕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抢占跨境电子商务制高点,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各类相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推动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积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各类专业市场探索尝试新型业态,充分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下发。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二)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措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对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年增幅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年增幅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年增幅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

  (五)鼓励在杭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杭高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杭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年培训人数超过30名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2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经费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27条”相关条件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八)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对新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用地指标。
  (九)对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给予租金减免。对园区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重点扶持鼓励政策。上述政策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或园区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并实施。
  (十)对引入园区的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落实土地指标;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并相应减免各项收费。
  (十一)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市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三)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在杭州本地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3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鼓励各类企业开设综合型物流专线,扩大运能。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有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国际空运航线的扶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和培育杭州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9〕25号)执行。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

  (十五)有效运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投资;鼓励社会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我市建立的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应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予以重点关注。
  (十六)完善政策支持机制,创新政策支持方式,积极缓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担保,按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予以支持。
  (十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有资质的信用保险机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信用保险产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给予不超过投保费用40%的资金补助。
  (十八)由市财政出资,与在杭州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资金池,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中的各类风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七、鼓励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

  (十九)积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经营,努力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增量,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八、附则

  (二十)享受以上各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二十一)上述条款涉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除条款内容有明确规定外,均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财政分摊比例共同承担。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资金,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来源: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编: 

关键字 : 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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