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区党委〔2017〕15号
(2017年12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秉承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三次创业,全力建设浙江省高新产业重大集聚区和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强化改革、创新、开放、人才四个工作导向,聚焦“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抢抓杭州拥江发展战略机遇,以更宽视野、更高格局定位高新区(滨江)发展,大力集聚高端人才,主动抢占前沿技术,积极扩大招商引资,着力提升产业层级,把杭州高新区(滨江)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建成快乐创业幸福生活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二、政策措施
杭州高新区(滨江)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按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比例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等。坚持把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把高新技术研发作为政策支持的最关键着力点,把创新型企业作为持续关注支持的最重要对象,把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高新区的最重要使命,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创造新优势的最重要法宝,把产城人深度融合作为城市建设的最基本原则,构建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一)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1.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1.5亿元,实施新一轮“5050”计划,加大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努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对“5050”计划的入选项目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创业发展资助、银行贷款贴息和房租补贴,对各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和生活补贴,加快国际人才社区建设。
2.引进、培养和留住人才创新创业。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5亿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改善创新创业人才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对入选国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入选市“521”、省“千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含归国留学人员),分层分类给予人才安居保障。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骨干给予住房、交通、教育等补助。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创业支持。
(二)实施产业引领战略
3.促进领军企业跨越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5亿元,进一步实施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头地位的领军企业衍生发展、整合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对列入“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的,支持企业持续创新、扩大投资、提升国际化水平、引进人才、拓展发展空间,并以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按企业每年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的50%安排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生产、产业投资、拓展市场、国际交流、绿色发展。
4.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2亿元,用于支持瞪羚企业加快发展。对经认定的瞪羚企业,支持企业创新投入、保障发展空间、降低融资成本、开拓市场,并以认定年度对区贡献超过上一年的部分专项资助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扩大投资和绿色发展。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或税收超2000万元)且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有明确上市计划的瞪羚企业,可优先安排产业发展用地。
5.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1.8亿元,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培育。鼓励高校教师、研发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认定为市雏鹰企业、青蓝企业的给予创业资助。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不断提升企业竞争能力。鼓励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军工资质或国家、省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称号的给予资助。
6.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强杭州文化创意产业核心区建设,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高水平、规模化、特色化发展,促进文化和科技、文化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重点鼓励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数字内容、网络文学、影视产业、文化会展等文化创意企业。对落户文创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贷款贴息和研发补助等支持,鼓励风险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支持中国网络作家村建设。鼓励打造文创品牌,对文创精品佳作和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奖励。加快发展会展业,当好中国国际动漫节、杭州文博会东道主,将白马湖生态创意城打造成杭州重要的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7.全面推进孵化培育体系建设。集聚优势资源,扶持和引导创投机构、专业团队等社会优势资源创办或参与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鼓励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其报备的在孵企业给予资助。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搭建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探索建立海外—境内协同孵化培育机制。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创业路线图,健全企业培育孵化体系。
8.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标准示范园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鼓励申报专利奖,引导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和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创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企业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注重培育引进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和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构建知识产权创新生态系统。
(四)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
9.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区财政分三年投入30亿元建立政府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重点支持高新产业、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重大产业项目。通过战略合作模式支持企业解决重大技术研发期资金问题;通过非同股同权投资模式支持企业解决发展阶段性资金困难和兼并重组问题;通过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支持企业解决初创期融资问题;通过合作基金投资模式支持企业解决专业领域产业基金筹资和投向问题。
10.鼓励推动企业上市。创新性落实好省政府“凤凰行动”,力争到2025年实现100家上市公司。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分阶段、按进度奖励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建设上市企业培训基地,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做好上市企业服务工作,形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上市企业可优先提供产业发展用地,确保每家上市公司在滨江都能拥有自己的楼宇物业。
11.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鼓励创投机构入驻高新区(滨江)并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鼓励银行给予区内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鼓励担保公司积极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区内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双创债”“绿色债”。着力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推动全面开放
12.着力推进招商引资。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6亿元,用于鼓励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对新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按照实到注册资金规模,可分档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和对区贡献奖励。鼓励区内科技型企业增加投资和新设科创企业,可根据企业增资规模和新设企业新增对区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最高15%的资助,对重大技术投资项目或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前期投入大、周期长的技术创新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且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总部项目,可根据其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13.大力推进产业国际化。提升企业国际市场拓展能力,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研发、生产、销售的全球布局和境外投资并购。大力引进国际优质企业和人才,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鼓励高科技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举办有助于提高我区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议、论坛。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力量,打造有利于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的支撑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降低企业国际化风险。
(六)继续深化改革
14.推进产城人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和发展模式创新改革,扩大产业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一步提高土地“亩产效益”。探索产业项目供地模式和建设模式创新,实施工业综合体开发建设改革。加快全面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公共服务综合能力,为高新产业集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15.全面优化政府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扩大政府服务的范围和领域,打破数据孤岛,建设数据共享平台,打造围绕企业全方位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化“一照一码”应用,推广“商事登记一网通”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附则
1.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由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报经区管委会、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应认真编制相关预算方案,规范申报、结算和兑现流程,具体实施中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所有政策资助(奖励)对象均应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的单位,所涉项目须符合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除有约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3.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4.新企业从入区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区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5.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由区管委会、政府另行制定。
6.本意见中涉及财政资助(奖励),除直接兑现外,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兑现:(1)研发资助:对重点创新项目,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办理。(2)投资资助:对企业银行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贴息资助;新引进或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可按实到注册资本5—10%予以办理。(3)项目资助:对重大产业化(技改)项目,可按投资额最高20%予以办理。(4)市场拓展资助:对企业在境内、外设立营销网络发生的经营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20%、50%予以办理。
7.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杭高新〔2015〕62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主送: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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