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杭高新〔2017〕6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打造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1.鼓励创业投资,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内或区外迁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给予企业三年房租补贴,并以上年度对区贡献为基数,对企业三年新增贡献部分给予资助。
2.鼓励创投机构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新注册在我区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内实际租用办公场所100%房租补贴和对区贡献60%的资助;创投机构设立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60%以上投资我区企业的,给予创投机构当年对区贡献100%的奖励,专项用于支持其扩大投资基金规模。
3.鼓励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双创债”“绿色债”,对超出当年基准利率的发行成本给予其融资规模1%—3%的补贴,单次发债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区内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动,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再投资该企业或股权转让收益形成的对区贡献,给予对区贡献50%的资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鼓励企业间接融资
5.对注册在本区的担保公司,按该担保公司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6.鼓励市、区国有担保公司积极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建立担保风险池,专项用于担保损失核销,其中对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担保公司给予增信担保的,如发生不良贷款承担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7.区属担保公司对担保项目进行初审后,担保额(含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提交区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同意后,由担保公司组织实施。单个企业担保总额100万元以下的,由担保公司自主决定,报区发改局备案。
8.鼓励银行给予区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500万元;经区政府确认,对单一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可给予全额补偿,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可给予50%的补偿。
9.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第四年至第六年,对区内科技型企业贷款占年度日均贷款余额30%以上的,给予年度对区贡献50%的奖励作为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应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经营期内不得用于股东分红)。
三、强化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引导作用
10.对招商引资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设立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的科技研发企业可采取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予以基金支持。
11.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及区内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等合作设立阶段参股基金,引导投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附则
1.本办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企业员工在500人之内、年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2.本意见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17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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