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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典型案例 两家房企因虚假宣传被罚20万元

2020-07-01

    (原标题:温州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典型案例 通讯员:温市萱 记者:陈彤)

    2020年以来,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日前,该局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告,以期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市场导报》记者获悉,其中,有两家企业因虚假宣传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一、温州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楼盘宣传视频、楼书和宣传单,发布含有“七星级公装”“五星级精装大堂”“皇佳华府超高架空层,豪装电梯轿厢皆采用五星酒店精装修标准”“引入全球著名的NICO中央智能家居系统”“三分之二的土地都用来造园”“1.2万平米第一法式皇家园林”等与实际不相符的广告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当事人发布的楼盘宣传视频、楼书和宣传单中还含有“中央绝版,水头第一豪宅”“水头绝版中央,第一豪宅”和“水头最好的房子”的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二、温州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发布的金麟府项目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金麟府、灵溪一中等学府环伺;金麟府、国匠3巨头 大业起苍南”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三、温州市利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升值承诺广告案

    当事人在龙湾区亿像广场东南和西南外墙上发布两个含“涨价在即”字样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00元。

    四、温州王朝广告企划有限公司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没有吾悦广场澜悦府第三期项目预售许可证情况下,在金庭花苑外发布了预售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五、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立体城·天朗房地产广告中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8万元。

    六、温州市天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未载明预售证号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经广告主确认的情况下,在金汇商住广场、伯爵山庄等43个场所发布了未载明房地产预售证号的“宏润 滨江SOHO”房地产广告。广告发布期间,该房产项目仍有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证属于预售项目。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故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500元。

来源:市场导报 责编: 

关键字 : 温州违法房地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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