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当下,一些房地产广告使用非标准地名作宣传推介,导致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出现“一地多名”现象。还有一些房地产广告会通过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实施违章搭建。针对这些现象,新《条例》明确,房地产广告应当使用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并显著标明。并增加规定,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广告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销售(预售)广告应当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预售)的,应当标明该机构名称,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标明上述事项;
(二)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市政条件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显著注明并标明出处,处于建设中的,应当显著注明;
(三)使用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并显著标明;
(四)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五)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入学等事项的承诺;
(七)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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