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关注和研究新的社会阶层,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作用;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意义重大而又十分紧迫的课题,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和壮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培育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需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需要劳动力、技术、资本和资源按市场规律合理流动,需要一大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组织和各类自由职业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带来了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越来越多的人,其中包括一些海外回国人员,凭自己的劳动和才智成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主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奋斗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有生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要充分调动新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必须继续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调动新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是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应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充分认识和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思想观念、政策措施、工作方式等方面与对待其他经济成分一样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消除体制性障碍。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凡是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应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二是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完善法律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高效率运行的法制与政策环境。我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初步形成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补充、修订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一是从管制性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与企业的关系,把管制性管理变成服务性管理,把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在定规立法、奖优惩劣和为企业排忧解困上。二是从不规范的行政干预转向依法行政、依规监督。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必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在建立健全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把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行事、依规监督。要建立健全信用服务系统和违约惩戒制度,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培养非公有制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法律意识;规范发展各类自律性中介组织,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同时督促其遵规守法,合法经营。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纠错】,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