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对外直接投资
2005-10-28
截至2003年7月底,我国已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设立非金融类企业7222家,中方投资金额超过100.9亿美元。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还明显偏小。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仅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0.15%,这既与我国的综合国力不相称,也与我国每年引进外资的规模不平衡。据统计,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发达国家为1∶1.14,发展中国家为1∶0.13,而我国仅为1∶0.09。可见,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后还需下大力气鼓励和推动企业“走出去”,卓有成效地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
首先,应进一步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国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尚未将向海外投资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有的企业甚至认为只要在海外设立了办事处,就是在进行跨国经营。实际上,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不仅是在更高层次上实行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分工的战略需要,同时也是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战略需要。一国的产业升级虽然可以在本土范围内进行,但回旋余地一般较小。从国外有关经验来看,美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就是在全世界范围进行的,它把一些传统的“夕阳”工业和一些“朝阳”产业中的“夕阳”环节,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转移到其他国家,如波音飞机的零部件就放在包括中国在内的70多个国家生产,而美国自己则集中力量发展高新技术。与此相反,英国过去为了淘汰纺织工业而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因仅仅局限于英国本土,结果造成大量失业,付出了沉重代价。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不能搞“一刀切”,不分条件地片面强调所有企业都要“走出去”。我国目前存在收入水平的巨大区域差异,既有深圳、北京、上海等人均GDP已超过3500美元的地区,又有广大的低收入地区;既有实力雄厚并已基本实现市场化的企业,又有众多设备落后、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因此,我们应该分地区、分企业来统筹规划“走出去”问题,而企业则应结合自身实际,分析当前国际市场形势,从战略高度来全盘度量是否和能否进行海外投资,而不是不切实际地盲目跟从和简单模仿。
其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确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和基本类型。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的转型时期,经济发展正由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扩张,转变为以集约化、高度化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对外直接投资作为我国建立国际生产体系的直接体现,也必须符合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从国际比较来看,当前我国在国际分工阶梯中总体上处于中游地位:相对于更低阶梯的国家而言,我国某些产业已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相对于更高阶梯的国家而言,学习和赶超则是未来一个时期面临的首要任务。我国在国际分工阶梯中的特定位置,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同时存在。一类是优势型的对外直接投资。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纺织、食品、冶炼、化工、医药、电子等产业形成了一定的比较优势。此外,我国还拥有大量成熟的适用技术,如家用电器、电子、轻型交通设备的制造技术、小规模生产技术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等,这些技术和相应的产品已趋于标准化,并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阶梯较小,易于为它们所接受。另一类是学习型的对外直接投资,即以汲取国外先进的产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创造新的比较优势为目的而向更高阶梯国家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
第三,调整地区结构,进一步推进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除我国已进行投资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外,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这些国家的产业而言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理想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如东盟国家与我国在地缘、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又签定了经济合作协议,更可成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伙伴和对象。
最后,完善对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规模与技术含量。在宏观上,应加强对对外投资的调控力度,健全对外投资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应加强有关对外投资的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建立专门的法律,如《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以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在微观层面,对外投资企业应大力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大研发力度,以扩大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从而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
来源:楼宇党建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