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企党[2010]17号
关于做好企业党员活动经费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员活动经费保障,认真落实区党委[2009]2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党员活动经费的核拨标准
根据区党委[2009]21号文件,上级核拨到企业党组织的党员活动经费由两部分组成:
1、区财政适度保障。下拨经费总额按60元/人•年核定;
2、区企业党工委提高党费返还比例。暂定各企业党组织上缴党费的返还比例由15%提高至40%。
以上两项经费标准自2010年1月起执行。
二、建立企业党员活动经费的企业财务代管机制
为加强对下拨资金的规范管理,各企业党组织应尽快建立党员活动经费委托企业财务代管机制,接收财政下拨资金和区企业党工委返还党费均需由企业财务出具《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
建立企业财务代管机制的基本程序为:(1)企业党组织向企业负责人说明情况,争取支持;(2)企业党组织与企业财务就委托代管事宜形成共识,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和日常联系人;(3)企业党组织和企业财务共同签署书面报告(附件1)并提供企业财务账号,报区企业党工委备案。
企业财务应为代管的党员活动经费单独设立明细账,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在遵守企业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企业党组织在现有党员活动经费总额内报销合理开支的相关费用时,企业财务应予同意。企业党组织因故撤销、解散时,结余的党员活动经费要及时上交区企业党工委。党员活动经费的企业财务代管机制建立后,企业党组织平时收取的党员党费可交企业财务入党员活动经费明细帐,在此基础上,上缴区企业党工委的党费以企业财务转账的方式进行。
联合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的代管企业在区企业党工委协调下确定,一般在联合党组织书记、委员所在企业解决。
三、做好党费上缴和党员活动经费接收工作
企业党组织要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要求(附件2),进一步核准党员缴纳党费基数,督促全体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从2010年起,企业党组织向区企业党工委上缴党费统一为每季度一次,原则上应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同时随带填报完整的《上缴区企业党工委党费报告单》(以下简称《党费报告单》,附件3)和其他相关材料。
区财政当年核拨的党员活动经费,在企业党组织上缴第一季度党费后,由区党委组织部通过区会计结算中心一次性转入企业党组织和企业财务联合报备的银行账户。核拨金额按企业党组织第一季度《党费报告单》中所列3月份应缴党费的党员人数确定。企业党组织在上缴第一季度党费时,同时随带企业财务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款金额为区财政全年核拨的党员活动经费数。
上缴党费返还党员活动经费分两次进行,第一季度全额返还,为全年上缴党费的25%;第二季度返还本季度党员缴纳党费的60%,为全年上缴党费的15%。第三、四两个季度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部上缴区企业党工委。企业党组织在上缴第一、二季度党费时,均应随带企业财务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款金额分别为区企业党工委本季度返还党费数。区企业党工委工作人员在出具党费收据时,应写明企业党组织本期实收党费总数(含返还数),并在备注栏注明返还金额。
今后,企业党组织上缴区企业党工委党费原则上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一般不直接受理现金。企业经办人员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转账支票送票回执的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区企业党工委银行账户全称: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企业工作委员会,账号:78708100008439,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四、加强对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审批和规范管理
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各企业党组织要增强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努力使资金发挥最大效能。使用党员活动经费必须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全体党员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员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影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等,也可适当用于补充企业党组织其它工作经费的不足,但不得退还给党员个人或冲销应上缴的党费。
企业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和党员活动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党费和党员活动经费管理台账(附件4),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党费收入、上缴和党员活动经费收入、支出、结存情况。每笔开支均需载明发生日期、事由、用途、金额、经办人姓名和经过何种形式审批同意。企业党组织和企业财务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党费和党员活动经费管理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全部资料和真实信息完整地移交给接管人员。交接过程由党组织书记或由党组织书记指定委员会其它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可以是其他党员)作为第三方负责见证。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见证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注明交接日期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企业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党员活动经费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努力形成党员活动经费多方保障的局面
除“上级拨一点、党费返一点”外,企业党组织要深入宣传浙地税函[2007]446号、杭财企[94]字第866号文件关于“企业为本单位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至8‰幅度内掌握使用”精神,积极争取企业为党员活动和党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形成“强党建、促发展”的浓厚氛围。
请各企业党组织在5月15日前至区江北、江南办事服务大厅党群工作窗口办理2010年第一季度相关手续,随带本季度党费报告单和企业财务为本年度区财政拨付的党员活动经费、本季度区企业党工委返还的党费分别出具的收款收据,同时书面报送企业财务同意代管党员活动经费报告和企业财务账号。
附:1、关于同意建立党员活动经费财务代管制度的报告
2、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3、上缴区企业党工委党费报告单
4、年度党费和党员活动经费管理台帐
5、上缴党费和接收党员活动经费工作指南
中共杭州高新区(滨江区)企业工作委员会
2010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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