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有关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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