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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

2011-01-04

各街道党工委,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近年来,我区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行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本人户籍关系在本地或外地行政村,现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学习或生活)中发展党员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指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1、在发展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入党时,除全面落实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外,还要做到“合力推优、接续培养、两地公示、联合把关”,真正把优秀分子聚集到党内来。
    2、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在流入地和流入单位入党的,必须在同一单位工作、学习或生活2年以上,入党前必须经过户籍所在地的政治审查。非公有制企业、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流入地流动人员党组织等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前,必须发函(附件1)或派人到本人户籍所在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征求意见,提供该同志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了解其在户籍地的培养教育情况和历史表现情况,并同时在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附件2)。户籍所在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不同意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流入单位党组织在确定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要同时征求户籍所在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意见;在吸收其为预备党员以及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前,要函告户籍地党组织同时予以公示。发展、转正的审批结果应及时抄告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期间或预备党员预备期间以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离开单位的,流入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情况函告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并向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或新流入单位移交相关材料。
    本区范围内,不是由本人户籍关系所在行政村(包括撤村建居社区)党组织进行发展的,按上述要求做好工作。

    二、严格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对转入行政村(含撤村建居社区)的党员组织关系,各级党组织要进行重点审核,严格做到“六问一必查”,即“问组织关系接转原因、问入党时间、问入党程序、问入党介绍人情况、问组织生活情况、问学习从业情况,必查党员档案”。要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对转入的党员档案要认真审查,发现疑问的,要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已转至街道的党员组织关系,各街道经办人员仍要认真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严肃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

    要严格落实和执行发展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责任追究制,加大相关信访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违纪违规发展党员、突击发展党员、人为阻扰发展党员等行为,切实避免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出现的疏漏。对不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有关规定,在程序把关、标准掌握、培养考察、材料提供和审查审核等方面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负责人,要视情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等处理。因发展党员和组织关系接转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年度党内评优评先资格,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1:户籍在村的流动人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政审表(样表)
  2:关于拟确定    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样表)

来源:楼宇党建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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