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试行)
2012-09-19
第一条 为增强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规范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代表。
第三条 同级党的委员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培训。代表培训纳入同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干部培训计划。代表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
在届期内参加党校理论学习培训班的代表,可计算为参加代表集中培训的时间。
第四条 代表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党章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代表大会制度等党的某础知识;
(三)党的决议、决定,党内有关规定;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调查、提案和提议撰写等履职的基本技能;
(六)其他。
第五条 代表培训形式应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可采取理论学习、以会代训、专题辅导、专题研讨、参观调查、经验交流和代表论坛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组织相关学习培训时,应注意统筹安排同级代表参加。
第七条 代表应严格要求自己,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地进行自学,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参加集中培训的代表人选一般经各选举单位推荐,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确定。
第九条 代表应服从安排,认真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活动,不准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请假。
第十条 代表集中培训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代表参加集中培训发生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无固定收入代表的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报销,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选举单位应支持和鼓励代表参加学习培训,为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代表参加集中培训期间,以正常出勤计。
第十二条 代表集中培训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党校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共浙江省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曰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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