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试行)
2012-09-19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规范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代表。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党委、纪委召开全体会议时,应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条 召开下列党内重要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
(一)同级党委常委会议;
(二)同级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
(三)同级党委主持召开的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会;
(四)同级党委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
(五)其他党内重要会议。
第五条 代表在任期内应邀列席党内重要会议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结构分布和活动特点,应当优先安排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
第七条 列席党内重要会议的代表人数,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由会议组织方和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协商提出建议,报请同级党委审定。
第八条 列席会议代表人选一般经各选举单位推荐,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确定。
会议组织单位也可接受代表的自愿申请或直接邀请代表参加党内重要会议,相关情况在半个月内抄告同级代表联系工作机构。
第九条 列席会议代表确定后,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会前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批准,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或会议组织单位批准。
会前因请假造成缺额的,可补足缺额,其补缺人选经相关选举单位推荐审核后,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确定。
第十条 列席会议代表应加强与选举单位党组织、党员群众的联系,围绕会议议题就相关问题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开展相应的会前调研。
第十一条 代表列席会议时可通过单独分组等形式参与会议讨论和相关活动。会议组织单位应当为代表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代表列席会议时,可以口头发表意见建议,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列席会议代表对会议提交表决的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对列席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同级党委或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重视吸收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其中比较成熟的意见建议,代表可作为提议提出,经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审核受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列席会议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列席会议代表参加会议的通知、报到、住宿和参加相关活动等,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代表列席会议的相关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发生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并落实相应的出差补贴。无固定收入代表的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报销,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上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应邀列席所在地党组织召开的党内重要会议。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浙江省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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