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视察制度(试行)
2012-09-19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规范代表调研视察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代表。
第三条 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委托,可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视察。
党代表列席党委全体会议,一般应围绕会议主题开展会前调研视察活动。
第四条 代表调研视察应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重要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党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任期内参加调研视察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代表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本地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
(二)本地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情况;
(三)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五)应邀参加党内会议或有关征求意见活动的相关问题;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代表调研视察可通过调查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现场观摩、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代表开展调研活动,事先应明确调研主题。
代表调研主题由代表根据同级党委中心工作提出,也可经同级党委拟定课题后,由代表选择。
第九条 代表调研视察的具体活动,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调研视察的代表人选一般经各选举单位推荐,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确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可视情邀请上级代表、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代表调研视察时可向被调研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所涉单位一般应当场答复。确需事后研究处理的,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在调研视察时应当遵守纪律:
(一)不干预所涉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不直接处理所涉单位的具体问题;
(三)不负责查办案件;
(四)不给所涉单位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在调研视察涉及到代表个人或亲属的问题时,代表应主动回避。对违反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代表,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代表调研视察活动,提供必要帮助。有关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代表调研视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代表调研视察活动发生的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并享受相应的出差补贴。无固定收入代表的交通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报销,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代表调研视察后,一般应形成专题报告。代表调研视察报告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收集,重要的调研视察报告应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浙江省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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