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规范代表提议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第四条 代表提议的主要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和党内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提议,不予受理:
(一)与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超越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中涉及问题重大、影响深远的,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报本级党委同意后向上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反映);
(四)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五)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问题的;
(六)指名举报或代转党员群众来信、具体案件材料的;
(七)属于学术探讨,作品、产品宣传推介的;
(八)没有实际内容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代表提议的。
第六条 代表提议应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代表提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提议专用纸,要求字迹工整、格式规范。
代表撰写提议时,应事先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论证,注意听取和反映选举单位党员和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七条 联名提出的代表提议,应真实反映联名代表的意愿。
第八条 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每年组织一次代表提议活动,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任期内提出提议的次数一般不少于一次(包括参加联名的代表提议)。
第九条 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代表提议的审核受理工作,对收到的代表提议应及时审核转办。
第十条 经审核作为代表提议受理的,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明确承办单位,落实交办工作。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经审核不作为代表提议受理的,作为一般来信处理,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书面告知代表或领衔代表。
第十一条 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将代表提议汇总材料抄告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领导。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作出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督办;未作批示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要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代表提议后的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议代表,并报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个别情况复杂的,经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提议代表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提议代表想法,充分听取提议代表意见,增强代表提议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代表提议的答复由承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发,并以党组织公文(函)的形式答复提议代表,注明承办单位联络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附寄《代表提议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
第十六条 提议代表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将《代表提议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分别寄送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主办单位。提议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自收到再次研究办理通知后,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应以一定形式适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代表提议办理后续工作,加强跟踪、督促,确保代表提议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九条 代表提议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立卷留存。
第二十条 党的委员会应加强对代表提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代表提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浙江省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大会代表提议(样表)
附件二: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