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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试行)

2012-09-19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规范代表提案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成立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初步人选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名,提交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案审查、立案等工作。
    第四条  10人以上代表联名或代表团可以在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代表提出提案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论证。
  (二)代表联名提出提案,提案发起人应向参加联名的其他代表分别提供提案文本,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三)代表团提出提案,应由代表团会议充分讨论,经代表团过半数应到代表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四)提出提案的代表或代表团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五条  代表提案的主要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代表大会和党内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符合本地实际,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超越本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中涉及问题重大、影响深远的,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报本级党委同意后向上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反映);
    (四)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的;
    (五)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六)指名举报或代转党员群众来信、具体案件材料的;
    (七)属于学术探讨,作品、产品宣传推介的;
    (八)没有实际内容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代表提案的。
    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可作为代表来信处理,由大会秘书处书面告知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
    第七条  代表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方案。案由应明确清楚,案据应充分合理,建议方案应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提案须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提案专用纸,要求字迹工整、格式规范。
    第九条  同级党委应在党代表大会后,适时召开代表提案交办会议,部署提案办理工作,确定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明确办理期限和工作责任。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尊重代表的权利,把办理代表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代表提案,承办单位应抓紧研究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案,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提出。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按程序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提案代表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提案代表想法,充分听取提案代表意见,增强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自收到提案之日起6个月内,将代表提案办理结果书面答复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并报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个别情况复杂,6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需要延期的,应向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履行报批手续,并向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作出解释。
    (一)对代表提案的答复,以党组织公文(函)的形式,由承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发,并注明承办单位联络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随附《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
    (二)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的代表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给予回复。
    (三)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在收到书面答复后要及时将《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分别寄送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主办单位。
    (四)提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同级党委应加强对代表提案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一)建立优秀代表提案评选制度,鼓励代表积极研究思考,提出高质量的提案。
    (二)建立健全代表提案办理奖惩机制。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代表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可适时组织代表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同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提案办理答复的督促、落实和反馈工作,并做好代表提案交办过程中有关资料的立卷留存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提案审查、办理情况,要适时作出书面报告,并通过简报、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浙江省委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大会代表提案(样表)
    附件二: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样表)

来源:楼宇党建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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