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规定》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是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是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是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是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是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是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原标题: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明起实施 明确擅发广告处罚事项 记者: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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