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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使用“首家”“最早”不再违反广告法

2020-08-31

    (原标题:使用“首家”“最早”不再违反广告法 记者:胡清林 通讯员:赵文琼)

    使用“首家”“最早”等绝对化用语不再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要在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绝对化用语不再“一刀切”,对互联网广告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对极限词不能“一刀切”
    使用“首家”“最早”不违反广告法

    《条例》规定,对“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规定中的绝对化用语不能一刀切。比如,使用“首家”“最早”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使用“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等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使用“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等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等,不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

    《条例》还明确,广告使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不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

    《条例》对互联网广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应当对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等。

    细化了虚假广告情形
    对变相发布广告说“不”

    《条例》细化了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还补充了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一些特殊类别的广告也作出了特殊规定。比如,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产品或服务资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应当核验广告主的相应资质。

    《条例》还对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了虚假广告情形。比如,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等,都被认为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也构成虚假广告。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收到平台转交的投诉、举报后,将依据职责办理。

来源:青年时报 责编: 

关键字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互联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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