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广告市场准入环境更趋优化平整 记者:王佳琦 通讯员:朱韵)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统计,2017年、2018年、2019年,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三类产品广告省外异地备案量分别达到了10719件、14730件和18528件。
9月1日起,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到浙江发布的,广告主不再需要事前向浙江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这是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赋予广大省内外广告经营主体的又一便民红利,也是浙江深化“放管服”改革法治保障的又一制度设置。
2008年实施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设置了如户外广告核准登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布网络广告经营登记、省外审查批准广告到本省发布前备案、新闻媒体广告收费标准备案、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发布广告备案等多项广告登记或备案事项。随着《广告法》的修订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这些事项已与上位法规定、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部分准入门槛设置也影响到了省域间广告市场的不平整性。新《条例》审慎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规制范围和尺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特殊类型广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外,不再保留其他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
随着近年来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强,省外大量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失时机向浙江省市场投放相应广告,数量呈现连年上升态势。据省市场监管局统计,2017年、2018年、2019年,上述三类产品广告省外异地备案量分别达到了10719件、14730件和18528件。虽然浙江省广告审查机关推行全程网上备案、零跑动、当天办结,但对省外广告主来说还是带来了一定的时间与人力成本付出,客观上延缓了广告投放市场节奏。9月1日后,这种状况将彻底改变,取得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广告主可直接凭合法有效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到浙江省符合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省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此类广告发布业务、需核对审查批准情况时,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便可实现一键查询。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属于特殊产品或服务,有些是消费者在患有疾病或者营养缺乏等状况下自己购买使用,有些需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还有些则是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使用,绝大多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品均有一定的适应症、适用人群和适用范围。近年来,一些不良厂商通过广告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疗效,甚至销售违法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新《条例》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采取宽严相济的管理办法。一方面,相关企业取得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广告主可直接凭合法有效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到浙江省符合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另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出发,秉持“从严”要求,明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发布广告时“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对审查通过的广告,“应当及时公开审查结果及广告样稿”,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据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负责人介绍,针对此次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对特殊类别广告“宽严相济”的制度设置,在从严审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特殊类型广告内容,从宽简化优化审查流程,服务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正常商业营销活动,压实广告经营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测与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批准、未按照审查通过内容、超出有效期和媒介等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新闻报道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安全的关切,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让群众获得更多安全感。
参考
相关法律规定
一、2008年《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1.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在实施三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3.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作品在发布三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第二十七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
5.第二十九条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由广告主在发布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
二、2020年《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1.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需要剪辑、拼接、修改的,应当重新报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广告审查。
3.第二十六条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批准的,应当及时公开审查结果及广告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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