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首页 > 楼宇总部经济 > 浏览文章

深圳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2021-06-18

    (原标题:大力发展楼宇经济 加速高端产业集聚 记者:杨文静/整理)

    近日,记者从宝安区工信局获悉,为深入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工作部署,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宝安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加速高端产业集聚,打造深圳经济发展先锋样板城区和高质量发展智创高地,结合宝安实际,宝安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一、本措施所指高端写字楼宇是指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公共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完备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商业写字楼宇。

    本措施适用区域范围为新安街道,其他片区的高端写字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二、鼓励区外总部企业、金融业、专业服务业、软件信息业及其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落户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对区外新落户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金融总部企业按照实缴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金融类子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际管理规模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对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经深圳市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六)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不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每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每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按照每1000万元增加值增量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照每1亿元年产值增量奖励2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入驻高端写字楼宇,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按200元/㎡的标准予以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四、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80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1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500万元。

    “四上”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实现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2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2元,最高200万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五、鼓励高端写字楼宇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环境,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入驻。

    (一)对于入驻率不低于80%,且“四上”企业入驻面积总和占楼宇可租赁面积50%以上的,按8元/㎡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实际租赁面积、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楼宇年度综合贡献进行评价,分等次予以运营主体支持,并在楼宇设置企业服务分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辅导、政务绿色通道等服务。

    1.楼宇入驻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评为年度五星级高端写字楼宇,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5%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300万元:

    1)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合计达到2亿元或以上;

    2)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达到5000元/㎡及以上;

    3)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300亿元或以上。

    2.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评为年度四星级高端写字楼宇,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4%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1)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合计达到1亿元或以上;

    2)楼宇写字楼单位面积税收达到4000元/㎡及以上;

    3)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200亿元以上。

    3.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评为年度三星级高端写字楼宇,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3%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1)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累计5000万元以上;

    2)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达到3000元/㎡及以上;

    3)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100亿元以上。

    六、本措施所指“四上”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体标准以国家相关统计规定为准。

    七、本措施对企业的资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在宝安纳税总额的30%,超过纳税总额30%的以纳税总额30%予以奖励,楼宇运营主体奖励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只能享受区专项资金的一项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款扶持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

    对于通过产业遴选,以优惠地价获得总部用地建设的楼宇,在达到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标准后,方给予本措施相关支持。

    八、获得本措施支持的办公用房仅限于承租单位自用,在扶持期限内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楼宇运营主体自用及商业配套面积不列入楼宇招商和运营评价。承租单位、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承租单位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应当返还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录入深圳市和宝安区信用记录,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综合惩戒。

    九、本措施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1年6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享受相应政策。

    政策解读
    《若干措施》将对入驻企业和楼宇运营两个方面予以支持

    一、编制背景及基本情况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经济工作部署,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加快宝安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加速高端产业和人才集聚,打造深圳经济发展先锋样板城区和高质量发展智创高地,结合宝安实际,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编制思路

    (一)大力招引优质企业落户。为解决区内高端写字楼宇空置问题,重点从区外招引优质企业,为宝安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促进楼宇经济繁荣发展。

    (二)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支持。鼓励总部企业、金融业、专业服务业、软件信息业及其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机构落户我区高端写字楼宇,加大支持力度。

    (三)整合、提升现有政策条款。汇总宝安区现有相关文件,与其他地区的相关资助方式、资助标准进行横向对比,结合区内发展实际需求,对现有条款进行整合、优化、提升。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9条,主要对入驻企业和楼宇运营方两方面主体予以支持。第一条明确了楼宇和区域的适用范围;第二至四条从落户奖励、装修支持、租金支持三个方向鼓励优质企业落户;第五条从解决楼宇空置问题和楼宇综合贡献提升两个角度鼓励高端写字楼宇做好招商和运营;第六至九条为名词解释、相关限定、监督管理、解释权和有效期等附则条款。

    具体条款说明如下:

    (一)第一点明确适用楼宇范围为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的高端写字楼宇,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有完备的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体系等。

    适用区域范围为新安街道,其他片区高端写字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二)第二点明确对企业的落户支持。对区外总部企业、金融业、专业服务业、软件信息业及其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机构落户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的,按照企业类型、增量贡献等予以分类分级奖励。其中,第(一)款为对金融机构的落户奖励,根据金融机构的类别和规模予以不同等次的奖励:

    1.对金融总部企业按照实缴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金融类子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际管理规模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至(五)款为大型企业总部的落户奖励。其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参照市认定和奖励标准予以配套,其他总部予以一次性奖励:

    2.对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经深圳市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取得市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档奖励:对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至(八)款为按行业规模的落户奖励,根据行业规模及贡献设定不同的奖励标准,与2020年稳增长政策中新引进奖励力度相当:

    6.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或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每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要面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包含在内,按其他标准予以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或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每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按照每1000万元增加值增量奖励5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照每1亿元年产值增量奖励2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第三点明确对入驻企业的装修支持。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入驻企业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按200元/㎡的标准予以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四)第四点明确对入驻企业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1.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首次入驻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资金价格予以最高5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80元,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0万元。

    2.对未达到第二点标准的“四上企业”,首次入驻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予以最高20%的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2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

    (五)第五点明确对楼宇的招商和运营支持。鼓励楼宇运营主体积极招引优质企业、高端服务机构落户,对于入驻率不低于80%,且入驻“四上”企业的面积总和占比50%以上的,按已租赁面积给予8元/㎡、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按照入驻率、财力贡献、税收、营收等对楼宇年度综合贡献进行评价,分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高端写字楼宇,按照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5%、4%、3%予以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年度运营支持奖励。

    (六)第六点明确“四上”企业的定义。

    (七)第七条明确了纳税额、重复资助、产业监管等限定条款。对企业的资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在宝安纳税总额的30%,楼宇运营主体奖励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只能享受区专项资金的一项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款扶持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对于通过产业遴选,以优惠地价获得总部用地建设的楼宇,在达到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标准后,方给予支持。

    (八)第八点明确了相关监督管理要求。本措施支持的办公用房仅限于承租单位自用,在扶持期限内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楼宇运营主体自用面积不列入楼宇招商和运营评价。承租单位、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承租单位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应当返还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录入深圳市和宝安区信用记录,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综合惩戒。

    (九)第九点规定了本措施由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明确了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享受相应政策。

    四、涉及范围

    本政策条款均适用于在宝安辖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什么时候可以申报相关扶持项目的资金资助?

    答:有关政策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规定在部门办公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需要申请相关资金资助的企业可登录网站定期关注有关动态,并按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

    (二)问:有大企业同时入驻多栋楼宇,在不同区域租赁办公的,其税收、营收(产值)应如何分割核算?

    答:按其实际租赁的办公面积比例分割核算。

    (三)问:以上条款是否要求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

    答:除楼宇运营主体奖励不受其上年度纳税总额限制以外,其他企业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的30%。

    ■有关名词解释

    营利性服务业:

    主要包括“4+2”,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上”企业:

    本措施所指“四上”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体标准以国家相关统计规定为准。

来源:宝安日报 责编: 

关键字 : 宝安区楼宇经济,楼宇经济政策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纠错】,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发布
热门文章

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