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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一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件

2021-07-16

    (原标题:浙江公布一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件 市闻)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一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例。据悉,今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违法案件。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等规定,分别涉及虚假误导、明示暗示教育培训效果、极限词使用、利用受益者形象或名义做推荐证明等多种违法情形。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民生热点领域,持续加大广告市场执法监管力度。此次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消费者遇到涉嫌虚假违法广告的情况,可通过拨打12345热线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1
    杭州学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跨境电商培训课程销售,通过互联网平台投放招生引流广告,并在互联网平台上以试听公开课形式推广销售。引流广告中,宣传“报名优惠存在名额限制”“0基础小白也能月入30000+”等虚假内容,在试听课中虚构“学员成功案例”、讲师头衔、培训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2021年4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
    浙江启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思棫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衢州思棫广告有限公司为浙江启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在广告主户外电子显示展屏发布含有“启圣教育 新高考升学规划研究中心……签约包录取”等内容的广告,其中“签约包录取”属于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5月,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各处罚款10万元。

    案例3
    临海市杜桥镇睿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招揽生源,提高其暑假班业绩,在自营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年培训达12000+人次,临海第一”等内容的广告,其中“临海第一”构成极限词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2021年4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7万元。

    案例4
    义乌市稠城学才校外教育辅导站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升知名度,在营业场所制作发布含有“2016年学才高考1对1辅导人次3903人提高50分、36%;提高30分以内、17%;提高80分、20%;提高30分、26%;2016年学才中考1对1辅导人次3598人提高30分、36.5%;提高80分、11.9%;提高30分以内,21.6%”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5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5
    杭州天舞社华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58同城APP上发布含有“爵士舞网红抖音舞成人零基础培训包教包会包就业”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1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万元。

    案例6
    义乌市孔文文化创意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加强企业宣传,印刷含有“孔文教育 黄某琴 浙江大学学士(985、211名校)孔文核心团队之一 孔文财物总监 孔文初中英语六星级特级教师 高中英语六星级特级教师 教龄12年 研究方向 初三提前批 高中英语 核心年级 初二与初三近二年成功学员:张某楠(义中提前批)……”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并在营业场所墙壁粘贴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以受益者的名义进行宣传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5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7
    建德市承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含有“杭州建德育才高级中学”“2020年高考升学率达96%以上”“稳定的升学率,每年升学率节节攀升,高考升学率达98%以上”等内容的广告,并通过360搜索平台进行推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3月,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万余元。

    案例8
    宁波助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营网站上发布含有“A照/B照考出只需57天包拿证”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2021年2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9
    宁波市鄞州区阿米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为开展外语培训,在其自营网站上发布含有“专业教师多年教学经验 累计授课12800小时dele,delf通过率100%”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属于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1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来源:市场导报 责编: 

关键字 : 教育培训领域广告,广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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