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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的直播数据被公开 “抖音”运营者获赔100万元

2022-01-05
       (原标题:非公开的直播数据被公开 “抖音”运营者获赔100万元 通讯员:余法 记者:王艳颖)
       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抖音”APP运营者微播视界公司(下简称“微播视界”)诉上海六界公司(下简称“六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宣判。
       2017年,“抖音”上线了直播功能。平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抖音”主播人数超千万,日活跃主播也有数十万。而“六界”系“小葫芦”官网的开发运营商,“小葫芦”官网上曾公布了“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榜单,囊括“抖音”在内的各大直播平台数据。通过这些榜单,可查看到不同周期内“网红”主播的收益数据(包括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及“头部粉丝”打赏主播数据(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等)。
       “微播视界”认为,“六界”通过技术手段抓取非公开数据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六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万元,并在“小葫芦”官方网站等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六界”辩称,他们抓取的数据系在未登录的状态下通过OCR软件直接识别“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整合加工后形成涉案数据,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合法正当,且未对“抖音”直播间全量抓取,不会对“抖音”产品运行造成任何破坏,而双方产品无任何竞争关系,未形成实质性替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播视界”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勘验和审理,法院认为,尽管单一的直播权益应当归于具体用户,但原告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通过运营涉案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其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的竞争利益值得保护。此外,原告收集涉案数据是基于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原告主张涉案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就行为方式而言,被告公司并未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且在诉讼中存在陈述前后矛盾的情形。
       从行为后果来看,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破坏了原告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黏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数据展示规则,进而影响用户对原告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从而破坏其竞争优势;同时,用户通过被告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以及其他用户的个人打赏消费敏感数据,侵犯了主播和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此外,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被告公司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六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微播视界”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法院判决“六界”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法官提醒
       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数据权利”概念,但从竞争法维度而言,直播平台经营者依法收集的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平台的直播数据包含用户个人信息,因此其不仅关乎平台经营者的利益,也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来源:杭州日报 责编: 

关键字 : 数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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