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求侵权人以销售金额的2.5倍赔偿
2022-04-28
(原标题:检察机关要求侵权人以销售金额的2.5倍赔偿 通讯员:尚检 记者:王艳颖)
在不少杭州人的记忆中,小伢儿时,就会跟着父母去“胡庆余堂”抓上一把中药。时至今日,河坊街白墙上,“胡庆余堂国药号”这七个特大号楷体字,依然是不少游客初识杭州的文化标志。
2020年11月,上城警方接到辖区内参茸市场售假的线索,假冒的正是“胡庆余堂”品牌,几家售假门店还位于人流量较大的闹市区。
经过侦查发现,2016年至2021年3月,在未取得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温州经营工艺木盒厂的黄某某等人向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廖某某等上家订购带有“胡慶餘堂”、“胡庆余堂”等商标标识的金属字、合格证、塑料内盒、纸袋、说明书等配件,并加工成假冒的“胡庆余堂”礼盒,向杭州、金华等地的参茸市场商家推销。而经营有中药保健品门店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刘某甲、李某某、毕某某等人购买后,将店内的人参、燕窝、虫草、铁皮枫斗等装进假冒的礼盒中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1.88万余元。
据统计,2016年至2021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共计非法制造、出售带有“胡慶餘堂”、“胡庆余堂”商标的标识25万余件,销售22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0余万元。其妻子何某某明知其丈夫的违法行为,仍帮助实施订购包材配件、销售木盒、记账等行为。
今年1月至2月期间,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对黄某某、何某某、廖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对陈某乙、刘某甲、李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其中,对毕某某等人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何对其中几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这主要是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所处的地位、作用。”该案的承办检察官解释,经审查发现,毕某某等人在犯罪活动中,仅帮助收发货物,领取的是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检方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促成各犯罪嫌疑人退出相应的违法所得以外,检察机关还要求以销售金额的2.5倍对权利人进行赔偿,最终挽回胡庆余堂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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